大明太师

第二百零五章 重订《大明律集》(2/5)

盗窃皇室舆服御物者,不分主从处死刑。

不孝者,辱骂尊长及亲族者,处流放或徭役。

谋杀者,主犯处死、从犯处流放或徭役。

贩卖缌麻者处徭役。

民杀官、吏杀官、徒杀师,主犯处死,从犯处流放或徭役。

通奸亲父妾室者,男处流放、女判服徭。”

这次邵质说完之后,没人急着表决,而是就某些条款进行了讨论。

比如盗窃祀神之物废除死刑仅服徭役,是不是太轻了?

“天下有神吗?”

陈云甫接了话:“当年太子爷就像陛下进言,说礼部天天报祥瑞,导致地方上行下效,官员们不思正事,只想着编纂祥瑞送万民伞,便是天下太平,陛下当时就同意,停止地方祥瑞之申报。

这天下没有神仙、更没有祥瑞,好日子,是陛下带领咱们靠双手干出来的,不是谁赐予的,所以盗窃祀神之物的罪不在祀神之物上,而在于盗窃。”

大理寺卿邹俊沉吟了一阵。

“老夫供职大理寺趋二十年,确也觉得此款过于严苛,只是不管唐律或者宋律,皆尊奉神灵......”

“所以他们都亡了国。”

这下邹俊没法也不敢接话了,转而说及下一件事。

“就不孝这一条,辱骂尊长及亲父母者,可谓牲畜不如,可知乌鸦反哺、羊羔跪ru之典故,不孝之人活之何用?”

“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,莫说杀,便是殴打尊长就一定大罪不赦,该判死刑吗。”

陈云甫和邹俊展开了辩论:“假如,一户人家,其父酗酒而暴虐,施暴于母,子护母而殴父,如此是为孝还是不孝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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