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明太师

第二百零五章 重订《大明律集》(1/5)

会议继续进行。

“第二个议题,就十恶罪刑罚的修订。”

“十恶者:谋反。

破毁宗庙及官阙。

叛国或辱国者。

殴杀尊长亲族。

屠人满门或养蛊种毒。

盗窃祀神之物或皇室舆服御物。

不孝。

谋杀或贩卖缌麻。

民杀官、吏杀官、徒杀师。

通奸亲父妾室。”

“此上为十恶之罪,遇则杀不分主从,现予以部分修订。

毁坏宗庙及官阙者,主犯处以死刑、从犯处流放戍边或十至三十年徭役。

叛国者,杀,其家眷密而不告者处流放或徭役,辱国者,鞭一百,逐出国境再非我大明之民。

殴杀或雇凶殴杀尊长亲族,无论主从一律处斩刑。

屠人满门或养蛊种毒者,不分主从处斩刑。

盗窃祀神之物者,主犯处徭役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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