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件事情,就是北宋出了天字第一号大案——阿云杀夫案。
之所以是天字第一号,是因为其影响,直到千年之后都还讨论得沸沸扬扬。
其实案情是非常简单的,登州农家少女阿云,父亲早丧,去年又死了母亲,家贫如洗。
阿云的叔叔不顾阿云母丧未满,强行将阿云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韦大,不过此时“许嫁未行”。
韦大相貌丑陋,阿云“嫌婿陋”,非常不满,但是婚期已定,由不得她。
于是为了摆脱这桩婚姻,一天,阿云“伺其寝”,“怀刀斫之”,“十余创,不能杀”,只是“断其一指”。
因为找不到凶手,官府很快便怀疑到阿云身上,“执而诘之,欲加讯掠”,“乃吐实”,于是全部如实招供。
知县按照宋律之规,以谋杀亲夫罪将阿云定罪死刑,并上报知州。
当时的登州知州许遵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。《宋史》载此人“累典刑狱,强敏明恕”。
许遵很快作出改判:阿云订亲时,“母服未除”,因此订婚无效,“以凡人论”。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,可免死。
案情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,但审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的判决,改判阿云“违律为婚,谋杀亲夫”,处绞刑。
许遵不服,再次上奏,认为在官吏传讯被告时,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应该按自首论处,减二等处罚。
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“云被问即承,应为按问”,应以自首论处,“以按问欲举,乞减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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