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协约的内容非常简单,一点都没有后世合同那般动辄一大堆专业条款和约束规定。
因为是在崇祯二年签属,因此又称为《己巳协约》,内容简简单单就几条。
一、中粮公司每年采买东印度公司三千万吨粮食,支付白银二百万两。
二、中粮公司于一年内在广州、泉州、福州、天津扩建并拥有不少于十六个码头,东印度公司享有在这些码头的同等使用权并无需缴纳费用。
三、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拥有的码头向中粮公司开放,中粮公司享有在这些码头的同等使用权并无需缴纳费用。
四、中粮公司拥有在印度经商的权力,但通商所赚取的利润,需向东印度公司缴纳两成。
五、双方共同维护彼此商人在对方辖内经营、居住、游玩、交际的自由权及治安。
六、此协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三十年,三十年后由双方各自决定是否继续合作。
就那么简单,也没有违约条款。
至于帮助东印度公司打荷兰人、给予东印度公司在澳门独家经营权的条款,那是决不能加在这里面的。
要不然,朱由检也没必要捣鼓出一个中粮公司来和东印度公司签这份协约了。
这只是中粮公司单方面为了经营和东印度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。
跟朝廷没有关系。
至于你说为什么三千万吨粮食只卖二百万两那么便宜?
那都是东印度公司的过期粮,贱价出售不是很正常的事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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